以案说法|轻微免罚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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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等规定,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加强帮扶指导,对于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宿迁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现将部分轻微免罚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3月19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材料科技发展(宿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2#车间喷漆房中有工人在喷漆,配套的“过滤棉+二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大门敞开,工人喷完漆后将喷漆件转移至烘干房,烘干房内室温较高,烘干房内有4个喷漆件正在烘干。经执法人员指出,该企业工作人员将喷漆房门关闭。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但鉴于该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二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2024年2月1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沭阳县某木业制品厂检查发现,该企业现场未生产,厂区西北侧建设有一间危废暂存库,未按规定张贴危废标识牌。经执法人员指出,该企业及时完成整改。
2024年5月22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4年3月在制芯车间新建了7台射芯机(涉及总投资3.5万元),且未取得相关环评手续。经执法人员指出,该企业及时拆除上述设备完成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但鉴于该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拟处罚金额少于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宿迁市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14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从始至终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做法,进一步激发企业主动纠错、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减免轻微违法的行政处罚,充分调动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上的水准的主动性,达到了防止和减少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目的。